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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论视角下共犯理论的新建构

     

摘要

从规范论的角度而言共同犯罪的规定是一种制裁规范,而不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但在这一制裁规范的内部,同样必须具备能够发动该制裁规范的行为规范.对于主犯而言,“共同故意”就是行为规范的核心要素,通过该要素的存在,参与人之间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得以相互归属.对于从犯而言,其表现形式既可能是作为共同正犯的一员,也可能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角色参与犯罪,需要分别说明各自的构造及其处罚根据.对于胁从犯而言,由于共同故意的紧密程度被削弱,其对行为规范的违反程度也得以降低,所发动的制裁规范,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出发,也应减轻.而当对行为规范的违反程度低到不足以发动制裁规范时,利用胁从犯的参与人就成立间接正犯.最后,可以将教唆犯分解为主犯或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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