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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赃款去向及证明责任 对赃款实行“扣除法”的主要弊端

     

摘要

一段时期以来,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时有一种习惯做法,即个人贪污受贿,如其将赃款用于单位业务支出的,要相应扣除(简称“扣除法”)。这种做法近期虽已有改变,但并未完全预以否定。各地执法也并非统一,从而影响到贪污受贿案件的查处。针对“扣除法”引出的争议及其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本刊编发一组文章,以期引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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