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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立法模式选择

     

摘要

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作为未来推动中国行政法治迈向新高度的重要制度,可以弥补“单罚制”的制裁漏洞,遏制单位负责人利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谋取个人利益及规避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连带”“民事委托代理理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制裁漏洞论”为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提供了法理基础。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借鉴域外法制经验,通过修订《行政处罚法》全面建立“普遍适用”的双罚制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双罚制,规范其裁罚行为,双罚制具体立法条款应对单位负责人的范畴、单位负责人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判定、单位负责人采取的必要监督措施应有“期待可能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限度等因素予以考量,作为并同处罚单位负责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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