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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保护

         

摘要

<正> 若将税收权利视为行政权,则纯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行政法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权,是一种典型的公法权力。若将税收权利视为债权,即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一种公法上的债权。无论作何种解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国家税收的法律保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破产清算中的税款申报问题《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企业所欠税收的清偿顺序列在破产债权之前。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税收债权从程序上如何申报、确认,在实体上如何确定税款金额未做出任何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先例可循。

著录项

  • 来源
    《晟典律师评论》 |2005年第2期|106-113|共8页
  • 作者

    陈东;

  • 作者单位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法学硕士律师、合伙人;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破产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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