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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动向和启示: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中心

     

摘要

一般反避税的争论在税法领域有着悠久的讨论历史,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是被持续研究的主题。随着BEPS Action plan的实行,关于"对没有一般避税规则的国家应如何立法",以及"在已有一般避税条款的国家怎样有效且公正地运营该机制"的争论持续不断。针对一般反避税条款议题,韩国理论界主要以德、美两国立法和理论为中心展开诸多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忽视了对其他国家立法的有效关注。英国和澳大利亚围绕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努力集中于在运营上限制课税官厅恣意权限行使等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和研究的必要性。在韩国,《国税基本法》第14条第3项是否属于一般反避税规定尚存争议。通过对英国和澳大利亚经验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有必要宽泛的规定一般反避税行为涉及对象的"交易"范围。第二,交易所目标的税收优惠是什么?税收优惠是否存在审查?交易是否与法规规定的立法目的、政策目的相符合以及假设替代交易的方式?这些问题均有必要明确化。第三,租税回避交易是以得到税收优惠为目的,那么审查基准是否要建立在这种主观目的的标准上,如果认定主观要件则应在多少程度范围内进行认定,须确定其程度范围。第四,如果确立一般租税回避防止规定立法,要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及保障交易自由,并且有必要建立一个一般反避税规定的咨询委员会,以作为防止课税官厅无理地否认交易的制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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