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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罗群岛(丹麦)诉欧盟“鲱鱼案”评析

     

摘要

法罗群岛(丹麦)针对其与欧盟之间因鲱鱼捕捞配额分配问题所产生的争端,先后启动两个国际争端解决强制程序,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不过双方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庭外谈判协商上面,争端也最终通过谈判协商得以解决。法罗群岛是丹麦的自治领土,不属于欧盟成员国。它在相关事项上享有独立的权能,从而得以利用丹麦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和世贸组织成员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欧盟则以国际组织和单独关税区身份参与争端解决。谋求通过平行争端解决程序解决争端是冷战结束后,特别是21世纪来出现的新现象。本案在历经两个强制程序之后依然通过谈判协商加以解决,为国际争端解决提供了新实践和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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