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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范的立法完善

             

摘要

现行《反垄断法》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范所作的规定存在以下四个立法问题:第一,立法宗旨的体现方式不协调;第二,支配地位的内化标准过于糅杂;第三,相对优势的制度确认比较模糊;第四,抗辩事由的立法表述明显多元。对此,从最为理想的角度来看,立法应当采取以下四项措施进行完善:首先,将规制对象严格限制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经营行为上;其次,直接确立市场结构标准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的基础性地位;再次,明确否定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制度应用;最后,对合理原则在反垄断法上的立法表述统一改用"没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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