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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我国金融信息保护机构的模式选择

         

摘要

金融信息保护机构是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设置有两种方式,即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模式与美国为代表专门监管模式。为了应对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各国纷纷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实施和执法惩戒,以增强个人对信息的有效控制。特别是2016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突出强调了各成员国数据保护机构的独立地位和监管权力。在数据保护机构的职责及比较分析两种模式的优劣基础上,目前可采取由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分别履行银行保险、证券市场的消费者信息保护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协调之模式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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