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朝阳法律评论》 >自然人权利能力:“不能”与“能”

自然人权利能力:“不能”与“能”

         

摘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是民法中的一个必要概念,也不是法律主体必须具备的逻辑要素。康德的权利哲学不包含权利能力的逻辑假设;借助奥斯丁的日常语言哲学,权利能力的"资格论"解释进路也无法证明其必要性。另一方面,在"人人平等"或者"机会平等"中,权利能力也不足以占据必要的位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