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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VS披露义务:网络侵权责任谁来负?

         

摘要

2019年4月,网络用户"张先生"在某实名制职场社交平台发布了关于某直聘App的评论,对某直聘CEO和某直聘进行了负面评价.运营该直聘App的A公司发现上述评论后,认为相关评论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但由于无法得知"张先生"的身份信息,故起诉某实名制职场社交平台的运营方B公司,要求B公司披露"张先生"的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与生活 》 |2021年第4期|34-35|共2页
  • 作者

    张泽曈;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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