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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泳馆里跳水受伤致残,孰之过?

         

摘要

案件回放 2013年7月14日,王某在北京市密云县某游泳馆游泳时,看到许多人都在跳水,于是自己也跟着跳水,结果造成颈部外伤,经诊断为颈椎外伤、颈6椎体爆裂性骨折、颈6椎体附件骨折、颈脊髓损伤合并四肢完全性瘫痪及头部外伤,住院100天.截至2013年11月7日,王某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11万余元.他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游泳馆赔偿损失.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游泳馆表示,游泳馆场地上有广播提示游泳者要注意安全、禁止跳水,在游泳池的围墙上也有大幅标语提醒游泳者严禁跳水.游泳馆认为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赔偿.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与生活》 |2014年第13期|36-37|共2页
  • 作者

    李东光; 厉永刚;

  • 作者单位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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