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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我国开始采用资本认缴制,股东在出资期限方面获得了较大的自由,但同时也给债权人的权益带来了一定风险。公司存续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成为了热点话题。本文通过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的具体分析,依据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有限性、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资本维持原则,得出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的结论。最后,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现状,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三点建议,扩张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利用技术手段建立公司信用体系以及构建配套的催缴制度,以此防止股东滥用权利,达到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冲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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