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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罗马法禁婚规定为视角,检视民法典之禁婚规范

     

摘要

现行《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删去了原婚姻法第七条中关于医学禁婚疾病的条款,代之以重大疾病可婚但需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婚姻存在可撤销事由的条款。这样的改变看似回应公民婚姻自由的诉求,体现了立法的人本理念,但出于保障公共卫生的意旨,参考罗马法中精神病人不得结婚的禁令,笔者建议以行为能力为尺度有限度地保留禁止患有一些疾病的患者结婚的规定,同时删改重大疾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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