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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时间范围的原则及例外

         

摘要

民事诉讼法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作了初步规定,但是规定的粗略使得既判力时间约束的范围及新事由的范围不清晰。我国既判力时间范围制度应当参照日本的标准时制度,将口头辩论终结之时作为既判力的标准时的原则性规定。但既判力时间范围不能过于机械化的认定,还需考虑到个案公正及程序保障原则。因此应将发生在前诉进行时但具有不可预料性的情形与新事由同等认定,并且明确在前诉未行使的形成权中仅抵消权可突破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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