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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下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问题研究

         

摘要

《民法典》规定了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两种居住权设立方式,但是对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问题,《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中也颇有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研究。居住权并非遗嘱人的财产,而是遗嘱人基于遗嘱为居住权人所创设的权利,其生效要件需要综合考虑物权的变动规则和继承法原理,可以根据遗嘱继承设立模式和遗赠设立模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解释路径:当以遗嘱继承模式设立居住权时,不能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68条的相关规定,而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230条,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当以遗赠模式设立居住权时,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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