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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系统验证——以电子存证的构造切入

     

摘要

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除了可以对电子数据本身进行鉴真之外,还可以借助在电子数据产生时附带生成的系统数据进行佐证。由于计算机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伴生数据散落在计算机系统的各个角落,因此通过电子数据伴生的系统数据去佐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存在收集的障碍。由预先设置的数据产生过程记录手段来集成电子数据的伴生数据是目前解决其收集障碍的有效手段。以电子存证为主要业务的电子存证行业的兴起为此种真实性认定方式注入了活力,但面对良莠不齐的电子存证产品,这也给法庭带来了该如何进行审查的难题。法庭在借助电子存证产品对电子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时,应根据记录手段、存储方案、呈现方式的可靠性综合评断,决定是否采信。相关法规不应在电子存证的开展主体、存证客体和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过多限制,以促进市场竞争和鼓励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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