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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金制度的功能优化

         

摘要

《民法典》第585条主要延续了《合同法》第114条的违约金规定。目前,违约金制度的基本功能定位模糊,作为配套措施的司法调整规则适用混乱,无法厘清其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致使司法实践普遍遵循赔偿为主抑或功能均等的适用模式,难以充分发挥其担保履行和简化证明的作用。事实上,违约金兼具担保和赔偿的双重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比较法例中各有侧重。在《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寻求更妥当的规制路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推动违约金的类型区分和功能重塑,构建担保为主、赔偿为辅的价值体系,明确违约金司法调整的适用范围、调整原则与主要考量因素,为违约金功能优化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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