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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问题银行处置措施之“早期干预”——基于公权与私权冲突之视角

         

摘要

基于银行业稳健经营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之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对问题商业银行采取"早期干预"措施有其法律正当性基础,但监管机构采取作为行政措施的"早期干预"措施与商业银行因独立法人资格而享有的财产权与经营权等私权运行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早期干预"措施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具体干预措施之实施难以准确把握其适度性。我国相关金融法制在此问题上更存在着不同法律规定间干预措施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故对"早期干预"措施采取必要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成为保障其合法性与适度性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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