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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若干基本范畴探讨

         

摘要

在一系列顶层设计的引导下,文化法的研究已成为法学研究的新趋势,然而目前对前提性的一系列重要基础概念的探讨却如雾里看花。在传统的“文化”概念界定困难的情况下,应摒弃直接界定的传统逻辑,转而在成文法的语境中间接定位法制层面“文化”的一般内涵。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甄别法制文化与文化法制直接的耦合与界分。由此产生的作为“法制文化”下位概念的“文化法制文化”,其中前后两个“文化”的内涵又显然具有本质差别。在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主观加工之后,促成了“文化法制观念”的产生,其与“文化法制文化”虽然处于不同的维度,但却具有逻辑上的承接关系。“文化法制”的动态实施是形成“文化法治”的前提,而文化法制观念在这一形成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总之,除了文化法规范的良好建构,文化法制观念的发生、发育和发展也将在我国文化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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