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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我国消费者权表达体系的冗余困境与化解路径

         

摘要

消费者权的主体确定性、弱势性和发展性要求对消费者权进行特别规范,并进而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消费者权表达模式并无优劣之分,完全取决于立法技术本身。我国目前采用“一般规定+特殊授权”模式的原因有前民法典时代消费者权保护的立法传统、消费者权保护的公私法交融和民法体系化的需要等。但这种模式无法实现消费者权利的融贯性表达,会产生“冗余”困境。而且,这种冗余困境往往附随甚至催生许多功能性障碍,不仅无法解决民法与消法在消费者权利保护理念、结构定位上的矛盾,还可能妨碍审判实践中法律解释的统一性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路径与司法解释路径并行的方式化解冗余困境、完善我国消费者权表达体系。具体来看,立法论路径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保护的“统”“补”作用;司法解释路径则是通过司法解释,构建统一的民法表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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