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兰台世界 >民国档案缩微胶片的质检校对

民国档案缩微胶片的质检校对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成式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为更好的抢救和保护现存的民国档案,我馆的缩微工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一直进行着。缩微民国档案工作,不仅技术成熟,且质量过硬,曾经出口美国、日本等国家,符合国内现行的相关标准,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源于对缩微胶片质量的把控环节。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