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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定”的权力 保障“选”的权利——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保护

         

摘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征地拆迁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是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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