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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帮肋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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