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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犯罪,其相关待遇问题应如何处置

         

摘要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伍某,2010年3月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7月,伍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犯罪,被判刑5年。2014年5月,伍某母亲以某公司停发伍某工伤伤残津贴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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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第8期|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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