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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养老金后再就业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吗

         

摘要

咨询台:2016年12月,我满60周岁,与所在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与此同时,另一家公司鉴于我长期从事该项工作,在当地的本行业中小有名气,便向我发出高薪聘请。随后,我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从2017年1月起在该公司再就业。近日,我领到劳动报酬时发现,报酬数额与公司约定的数额不符。公司说是从中代扣代缴了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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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第2期|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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