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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期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

         

摘要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著录项

  • 来源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第1期|27|共1页
  • 作者

    许敏;

  • 作者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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