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劳动保障》 >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劳办〔1996〕19号(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劳办〔1996〕19号(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摘要

现将《四川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劳动法》在我省贯彻执行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也必须依祛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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