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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

         

摘要

(1995年7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劳动力的使用管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以下简称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前款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务工、取得工资或者劳务性收入的人员。第三条市、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使用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市、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动力使用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计划、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建设、交通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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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 |1996年第2期|P.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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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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