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知与行》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摘要

cqvip:作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由来已久,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特别是国际投资的发展,该原则从只适用外交保护的场合,扩大到适用国际投资保护的领域。《华盛顿公约》采取的“放弃可默示”的态度,是该公约与传统国际习惯法对待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主要不同,这对东道国的主权与管辖权具有一定的冲击。近几十年来,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愈发采取一种放任自由的做法,已经不再明确要求必须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而允许由私人投资者选择是进行当地救济还是进行国际仲裁。在投资自由化、“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我国既是全球主要资本输入国同时又是主要资本输出国的背景下,我国还是应当继续坚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但必须进一步探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晚近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纷繁变幻形势下的全新含义与适用范围之变化,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应当兼顾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双重需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