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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院为中心的支持型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解决模式研究

         

摘要

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纠纷的解决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法官的职能应由传统的“定纷止争”扩展到修复、愈合家庭创伤.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模式中法官消极、被动,依靠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事实,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能力、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未成年子女行为能力欠缺,财力、智力上与父母不对等,存在天然的“屈从关系”.因此,亲子关系的构建,不应该建立在以地位平等为基础的权利体系上,纠纷的解决也不适宜采取对抗式,未成年人的利益需要国家的保护性干预.家事纠纷的处理应该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采司法中心主义,制定特别的家事事件程序法,法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协同工作探索多元化机制,处理和化解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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