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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研究──《合同法》、《证券法》颁布后的重新界定

     

摘要

证券交易虽然只是一个以证券为标的的简单买卖行为,但这不同于一般买卖,每一笔证券交易都是由多方主体参加的,涉及到多个主体间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如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之间、会员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证券交易所与客户之间、非会员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以及证券公司的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等,剖析这些法律关系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以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使得对于证券交易中某些法律关系的界定争议颇多,随着《证券法》和《合同法》的出台,证券交易中的某些关系应当予以重新界定。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有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之一就是证券经纪业务,即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并收取佣金。当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时,对于它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一为代理说;二为居间说;三为行纪说。 对照证券交易的实践来看,采用行纪说较为合理。因为从实际操作来看,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比较符合行纪关系的法理。分析如下:(1)证券公司须为具有经营资格和交易席位的交易所会员,而非一般的法人或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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