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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债务”由谁偿还?

         

摘要

<正> 报载,四川省石棉县法院院长来成都办事入住吐哈宾馆,其驾驶的雅阁轿车在住宾馆时丢失,遂与宾馆打起了官司。经审理,成都金牛法院和成都中院判决认定宾馆没有责任,驳回石棉法院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宾馆因垫付的上诉费至今还没收回,向成都的金牛区法院申请对石棉法院强制执行。面对记者的采访,石棉法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回答得很轻松,“到时把钱划到金牛法院就行了嘛!”(见今年3月5日的《成都商报》)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司法》 |2004年第6期|83-83|共1页
  • 作者

    罗书平;

  • 作者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成都 610017;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院;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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