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司法 >关于在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中吸纳国外ADR成果的思考

关于在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中吸纳国外ADR成果的思考

     

摘要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可译为替代性或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它是指在法庭审理之外通过仲裁、调停等非诉讼形式,由第三人参加,自主解决纠纷的方法、机制的总称。美国在1998年《ADR法》中对其定义为:“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微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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