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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建构

         

摘要

<正>一、引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新增如下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条主要针对中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证人出庭难的问题,特别强调了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是引起莫大关注的却是条文最后的"但书"内容。依照此条的文义,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庭审环节可以免除被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立法者的解释,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被告人与其近亲属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的尴尬局面,以防伤及家庭和气。从而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作出了重新的规定和调整,对刑诉法在维系家庭关系方面应当发挥作用予以了肯定①。由此,新修订的立法是否折射出我国刑诉法已经做出建构亲属拒证制度的法条铺垫,如何进行中国特色的亲属拒证制度的体系设计,成为当前刑诉学界理论探讨的炽热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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