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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业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摘要

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对于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应如何征税的问题,《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通知》还对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做了说明,其中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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