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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行贿遏制贿赂犯罪”之检讨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限制行贿人减轻、免责条款的规定沦为受贿人的护身符,不利于打击腐败贿赂犯罪。刑法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关于行贿罪、受贿罪的法定刑、定罪数额、量刑数额的设定并不妥当,阻碍司法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实行。严惩行贿遏制贿赂犯罪的理论依据不足,不能达到良好的司法效应和社会效果,会损及法律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应优化行贿人的刑事免责制度,同时修订行贿罪法定刑的设置,使其与受贿罪的法定刑设置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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