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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驱逐出境之救济

     

摘要

我国共有6部法律规定了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但其救济条款规定各不相同。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属于一般法意义上的国家行为,不属于救济法意义上的国家行为。通观各国,驱逐出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人身保护令和个人申诉机制等诸多途径寻求获得救济。设定驱逐出境的救济,应当从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多维度综合考量。建议保留并完善《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遣送出境、驱逐出境条款,吸收并删除其他5部法律规定的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将来,违法犯罪的停留、居留外国人在依法被处理后,由主管机关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一体裁量决定是否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对修订后的驱逐出境决定,除具有“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外,不再限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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