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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若干争议问题刍议

             

摘要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该行为理论上一般概括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对于斡旋受贿行为在刑法中的归属及其构成,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与日本刑法相关内容的比较对斡旋受贿是否应独立成立一个罪名进行分析,并对斡旋受贿中受贿人与被斡旋人之间的关系及不正当利益的含义予以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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