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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同一性--兼论程序价值的非独立性

         

摘要

本文以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比较为主线,从实体领域和程序领域的共同点--都必须进行事实判断--入手进行分析,从揭示事实判断的局限性出发,试图证明在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目的,更在于能够更好地发现真实,从而实现诉讼的目的--解决纠纷,达到对实体权利的确认或维护.之后,本文试图通过论证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赋予或实现,背后都有对资源(成本)、实现的难易(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事实判断接近真实的难易)以及对社会主流的、基本的价值观的考虑,从而证明它们具有同一性.最后,文章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相对于实体权利而言,程序权利是第二位的权利,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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