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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刍议

             

摘要

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应受到合理的尊重.我国商标法规定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撤销,这种规定显然是行政权对商标权的强行干预.本文基于对撤销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规定的理性分析,认为已经使用过的注册商标因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规定有失偏颇,文章结合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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