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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偏失与制度困境——评“实际联系原则”在我国协议管辖中的全面纳入

         

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协议管辖制度全面纳入了实际联系原则,从而改变了先前立法仅允许国内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五个客观标志地法院中进行选择的规定.客观上看,这种立法修改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在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上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的价值目标.不过,不加区分地在统一协议管辖制度中全面纳入实际联系原则,显然忽视了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两种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现实差异,同时也忽略了实际联系原则在不同情形中的不同定位,从而可能导致实际联系原则在适用上的各种困境.未来的司法解释可以合理地提出相应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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