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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确定性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基于实行行为视角的思考

         

摘要

当代互联网空间结构具有显著的非确定性,其对传统的社会控制体系和刑法概念体系的解构,促成了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朝着预防性转向.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修改中得到充分体现,对刑法规范确定性的基石提出了挑战,可能导致刑法的不当扩张.为了规避其负面影响,在既有条文已经生效的背景下,应在司法层面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类型及其归责路径,对其予以限缩解释.以此观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构成帮助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体现了我国刑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处罚上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有限承认,应通过限缩解释限缩刑法的处罚范围,维护互联网发展的活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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