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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看法定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其评价--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

     

摘要

法定证据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与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论程序相伴而生的一种证据制度,由于其单纯强调对法官在评价、判断证据时的主观随意性的抑制,而事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各种判断证据的规则,导致形式化.这种证据制度虽能有效解决法官在评判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的主观臆断和恣意,但却在发现案件真实上陷入了困境,致使其不免被历史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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