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宜宾学院学报 >台湾地区水污染行为入罪化介述

台湾地区水污染行为入罪化介述

     

摘要

台湾地区将水污染解释为因人为活动,排出各种有害物质,且过量介入各种水体而损害相关权益的公害现象,因而水污染环境公害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存在个人的受到损害为处罚根据,而是视之为公共危险罪的类型,强调的是对环境生态法益保护.台湾地区对于水污染犯罪的制裁方式,采用的是增修"刑法"中的公共危险罪,但仍以附属刑法的模式将行政刑罚规定于个别环境行政法中.大陆地区水污染刑事宜采取基本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列模式,明确环境生态法益为犯罪客体,并以危险犯的模式规制水资源污染行为,同时适当加重刑罚的力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