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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不作为行政违法司法救济的思考

     

摘要

为了对不作为行政违法实施充分有效的救济,应扩大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司法救济范围,将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行为、抽象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相对人权利的各项具体不作为行为,都纳入司法救济;同时应将行政内救济优先、司法救济最终、救济机构地位独立、社会干预、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等原则,确立为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司法救济原则,并且,确定对不作为行政违法的司法救济方式应该是:宣告不作为行为是行政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赔偿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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