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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探讨与展望

     

摘要

我国监护体制中,一直侧重于对未成年监护的规定,而成年监护制度却未被重视,因此长存在主体范围较窄、判定标准僵硬、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监护制度过于功利化、被监护人的意志能得到有效发挥.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创新性地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其中对旧法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进步性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些弊端,包括对监护主体进行调整、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明确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等.但同时,成年监护制度仍存在未区分成年护和未成年监护、规定"最大利益"原则而非"意愿和选择"原则、适用行为能力的硬性标准、未有配监督管理机制等问题.导致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实质内容不够丰富.因此,在未来成年监护制度的设中,首先应以平等精神作为理念支撑,对支援的程度、形式和范围等进行总体理念架构;其次应在律中对成年监护和未成年监护做明显区分,明确以"意愿和选择"原则代替"最大利益"原则,避免适行为能力的硬性标准,代之以更为弹性的衡量机制,并且努力设立更为配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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