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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下的董事催缴制度

         

摘要

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从不完全认缴制转变为完全认缴制.公司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公司的准入槛,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激发了市场活力,扩大了就业机会,但资本认缴制忽略了公司债权人的利保护问题.我国《公司法》可以以社会契约为法理基础,为认缴制建立一套监督制度,即董事催缴制.董事催缴制度作为公司向股东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董事有催缴股东履行出义务的权利及义务,若董事不履行此催缴义务,对债权人负有补充赔偿责任;若董事尽到催缴义务,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当股东经董事催缴而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赋予公司转售该份股权的权利,建董事催缴制度可以解决我国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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