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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条款的再思考

         

摘要

刑法49条第2款的规定标志着在刑事立法上对老年人刑罚轻缓化的认可,这点值得肯定,但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却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年龄设置偏高,导致司法实践中恩惠到的老年人少之又少;二是老年人免于适用死刑可能导致司法实践僵硬,不利于应对当前我国社会各种复杂情况.再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界定不明不易认定,也与通常的刑法定罪逻辑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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