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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摘要

正 我国传统的职工退休养老制度,是195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制订的。30多年中,仅于1958年、1978年和1983年作过一些小的修改和调整。基本的方面没有多大变化,其内容大体是这样: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劳动和有害于身体劳动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可退休。这个规定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干部。工人退休后,按一定标准发给退休保险金。养老经费,企业单位由企业支付,税前列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体人员居住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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