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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成年监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为适应国际人权新理念及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以任意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并以监护监督制度为配套措施的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以"生活正常化"及"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理念为指导,扩大成年监护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根据成年被监护人判断能力的差异,设立监护、保佐和辅助三个层级的监护类型。任意监护协议与任意监护监督协议相结合以充实任意监护制度,并明确认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建立以监护监督人为主、监护监督机关为辅的监护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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